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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20 頁-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3條 …器材原料進口,海關得酌情核准直接卸存工廠候驗。該項貨櫃,應憑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及收貨工廠聯保單由海關簽發正副特別准單(附貨櫃清單)各一份,以正本送經辦關員加封後,准許運存該工廠負責保管,以副本送稽查單位,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4條 …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以貨櫃裝運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放行後,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核發封條或依法規申請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由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加封作業,於貨櫃出站時列印並立即傳輸或輸入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
-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6條 …關查驗裝貨後之出口貨櫃,如須重行開櫃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應由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原貨櫃貨物輸出人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或核准文件於關員監視下,在站內出口倉或站內指定專區辦理。前項關員監視作業海關得責由集散站業者辦理,並由海關…
-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17條 …、分裝或改裝而未能在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集散站內辦理者,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領特別准單,於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辦理加裝、分裝或改裝後,加封裝船。
-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1條 …六、保稅工廠應對前款外銷國產貨櫃於出口報單放行後半年內自行依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開具之出口證明文件按報單號碼逐案逐櫃核銷送監管海關備查。
-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3條 …時應填具出口貨櫃清單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裝卸櫃時,並應由運輸業者指派足夠人員專任開啟空貨櫃受檢工作,以便關員檢查,俟裝卸完畢後,由其指派人員簽認實際裝卸數量及號碼,以備海關查核。卸船碼頭及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並經海關核…
-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17條 …,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准在船(機)邊驗放:一、船(機)長或所屬運輸業之申請書。但已於出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係船(機)專用物料並經該船(機)長或所屬運輸業簽章者,免附申請書。二、出口報單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前項…
- 行政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 第20條 運輸業者應於收到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或經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後,始得辦理出口貨物裝船(機)手續。前項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機)出口;逾期者,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
-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5條 海運進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卸存貨棧,應由貨棧業者擷取運輸業者及承攬業者以電子資料傳輸分送之進口艙單訊息及卸貨准單、特別准單訊息,憑以卸貨進倉;未連線者應憑書面文件辦理。空運進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卸存貨棧,應由運輸業憑該班…
-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9條 …事項後,方准提貨出棧裝運。同一貨主之空運出口貨物經貨棧業者及運輸業者同意,得辦理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存棧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須辦理退關者,貨棧業者應將其隔離堆置,且明顯標…
-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20條 存棧之進口貨物如須移存另一貨棧者,應由貨主、運輸業者、承攬業者申請並檢附貨棧業者繕具之轉棧理由書及移存貨物清單連同移入貨棧業者簽具之進棧同意書及聯保單,經海關核准後,始得憑以移運。
- 行政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2條 …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遞送之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站業、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代理人。七、未連線業者:指未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
- 行政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之機構。三、連線業者:指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站、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代理人。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運輸業,係指以運輸工具經營國際客貨運送業務並經依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9條 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運輸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情形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0條 運輸業向海關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一、申請表一份,載明下列事項:(一)運輸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及其營業地址。(二)運輸業之業別(海運業、陸運業或空運業)。(三)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其資本額。(四)負責人之姓名…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1條 運輸業或其負責人曾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三年者,應不予核准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三年者,指於申請登記日起溯算三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2條 運輸業經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以完成登記。保證金數額調整時,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保證金除以現金繳納外,得以下列方式提供:一、政府發行之公債。二、銀行定期存單…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3條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由海關發給登記證,並應每兩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4條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一、變更負責人。二、變更營業組織或合夥人。三、遷移地址。四、增減資本額…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5條 運輸業應將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與貨運及旅客、民航機(船)服務人員出入境有關重要規定印發各運輸工具負責人通知其服務人員及旅客。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7條 運輸業遇有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切實配合協助。運輸業受海關囑託轉送海關處分書等關係文書與該業所屬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時,應負責將文書依限送交指定人。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9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裝卸貨物時,運輸業應有充足人員在現場照料辦理。前項人員均應受海關關員之合法指導。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0條 運輸業僱用辦理運輸工具進出口報關結關業務之人員,均應熟諳海關有關章則及手續,其一切對海關之行為,與該業主負連帶責任。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1條 運輸業關於通關業務上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妥為保存或預留副本,並按運輸工具名稱、航次、日期及文件性質,分別儲存,其保管期間為五年。前項文件、電子資料及運輸業依法應設置之會計帳冊、單據及關係資料,海關得隨時查核或調閱,運輸業者…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2條 運輸業對於其所屬運輸工具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保證金。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3條 運輸業遇有停業、裁撤或代理權消滅之情事者,應即報明海關,如其有未清繳之稅款、罰鍰、或其他費用除以保證金抵充外,不足部分,仍應負責清繳。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4條 運輸業如在海關分關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時,仍應照本辦法之規定向該分關辦理登記。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5條 運輸業申報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其所填報之報告、申報單、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出口裝船清表及所簽發之提單、裝貨單或託運單等文件,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6條 …另將正確事項填註,其更正處並應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在旁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