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運輸業辦理通關業務之管理 › 第一節 登記 第13條 運輸業完成登記後,由海關發給登記證,並應每兩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