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運輸業辦理通關業務之管理 › 第二節 管理 第21條 運輸業關於通關業務上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妥為保存或預留副本,並按運輸工具名稱、航次、日期及文件性質,分別儲存,其保管期間為五年。前項文件、電子資料及運輸業依法應設置之會計帳冊、單據及關係資料,海關得隨時查核或調閱,運輸業者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