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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07 頁-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5條 …戒護區域之違約責任。六、遵守出口規定,產品不得銷往禁止受刑人製造加工物品輸入之國家。七、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3條 …他作業收入等。三、作業支出: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等。四、作業賸餘:指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五、作業單位:指機關開辦之自營單位、委託加工單位、承攬…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業用爆炸物申請案件,其收費數額如下:一、審查費:(一)爆炸物製造業籌設或擴建許可、爆炸物販賣業籌設許可: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二)爆炸物之輸出或輸入許可:每件新臺幣三千元。(三)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四…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用量核配炸藥成品及火工製品。但各以三十日之使用量為限。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購買爆炸物,不適用前二項核配爆炸物數量之限制。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應即分別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或販賣業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及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應於下列期限內,依爆炸物分類登記簿填寫旬、月報表,分別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受配爆炸物,應於次旬第三日前填報。二、生產、銷售或儲存之爆炸物,應於次月第…
- 行政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一)屠宰業。(…
- 行政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3條 …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
- 行政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4條 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原非工廠範圍或規模之業者,依修正後之範圍或規模之認定標準應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者,應於其修正施行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
- 行政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5條 因第二條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修正,致已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之認定標準非為工廠範圍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但應於作成行政處分前,給予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前項廠房之建築,應堅固,並能防鼠、防蟲、防塵,且易於清潔。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免辦工廠登記者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內,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天花板、牆壁及地板採用不易發生粉塵之建材,並保持平滑無裂痕。二、配管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並力求隱蔽。三、排水口有防止污水回…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製造、包裝、儲存及其他相關區域,應明確區隔及標示;其原料、物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儲存,亦同。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容器洗滌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各種容器及製造設備,其有接觸原料或半成品者,不得使用有釋出對人體有害物質之虞之材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7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使用合格之稱量設備,並定期校正之。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8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供製造人員使用之更衣室、洗手設備;未具備拋棄式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履者,應設置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9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依化粧品種類、性質及其製程需要,設置鍋爐、抽水機、真空泵、空氣壓縮機、一般用水處理系統、蒸餾水或純水、滅菌、吸塵排氣、空氣清淨及溫度與濕度調節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使用之設施,採由進料口至出料口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而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之虞者,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1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壓印、打印或印刷裝置,標示其批號及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事項。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2條 粉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混合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3條 液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液劑調配容器。二、液劑澄清槽或瓷缸。三、攪拌設備。四、過濾設備。五、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濃縮必要者,應設濃縮(減壓)裝置;有滅菌必要者,應設加壓滅菌機。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4條 乳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攪拌乳化設備。二、調勻設備。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加熱裝置;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有冷卻必要者,應設冷卻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5條 油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油劑調配容器。二、攪拌設備。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6條 油膏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二重加熱釜;有裝置軟膏管必要者,應設軟膏管封閉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7條 固形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煉合設備。五、模製設備。六、乾燥或冷卻設備。七、定量分裝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8條 眉筆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原料調配設備。二、製筆芯設備。三、製筆身設備。四、筆身油漆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9條 噴霧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調合容器。二、加壓充填設備。三、漏氣檢查設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0條 非手工香皂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不銹鋼貯藏桶。二、皂化設備。三、乾燥設備。四、添加香料、色料設備。五、壓出機。六、模製機。七、切斷機。前項非手工香皂製程有鹽析必要者,應設鹽析設備;有輸送必要者,應設輸送機。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1條 手工香皂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稱量設備。二、不銹鋼鍋。三、加熱設備。四、攪拌器。五、量杯。六、溫度計。七、刮刀。八、模型。九、切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