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7條 法規: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7條 固形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煉合設備。五、模製設備。六、乾燥或冷卻設備。七、定量分裝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