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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8條 …款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復職,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薪給,其任職年資並予繼續計算,但在停職期間領有三分之一數額本薪或年功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因案停職人員於辦理年終考核時,尚未復職者,暫列入年終考核清冊,俟復職…
  2.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1條 …約僱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二、乙等:晉本薪一級…
  3.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3條 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解聘(僱)。
  4.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7條 …到職日起,均按其現支薪點之百分之五提存率參加儲存,於每月發給薪給時扣繳提撥為自提退職儲金。
  5.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站所。前項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採自給自足方式作業,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0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其組織、人員管理、薪給基準、退職儲金提存、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委託成立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及其他…
  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係就各該事業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二十四倍之總金額以第一次銷售價格換算之股數。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職等及考績或其他因素,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可認購股數。前項所稱平均薪給標準總額,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
  8.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條 臺灣製鹽總廠(以下簡稱本總廠)為實施用人費率薪給,辦理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遺及離職給與事宜,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9.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員,指本總廠編制員額內支領薪給之派(僱)用人員。
  10.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8條 人員於每月發放薪給(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儲金」,新派(僱)用人員自到職之次月起參加存儲,本辦法施行時在職人員除所屬通霄精鹽廠自六十四年六月起存儲外其餘各單位均自六十七年一月份起參加存儲。
  11.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9條 本總廠於每月發放薪給時,在用人費總額內,按附表提存率分別存儲為各人員之「公提儲金」。
  12.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1條 本總廠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交由儲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提撥率,如…
  13.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0條 …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
  14.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1條 …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加發五個月薪給數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論。
  15.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條 …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給數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論。
  16.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8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五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給與十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服務年資超過一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前項撫慰金在儲備金內支給。
  17.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0條 …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負擔。其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給,以一年為限。
  18.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指各機構支領薪給之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19.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7條 …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三分之一薪給。
  2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8條 …休金之基準核發給與。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三分之一薪給,由各機構自所發退休金或前項遺族給與中覈實扣抵收回之。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
  21.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項規定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月薪給,於退休時一次發給之。但其退休給與總數,仍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22.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4條 …之。各機構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給。
  2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8條 各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
  24.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5.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5條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26.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7.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8.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7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9.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8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0.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9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