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一章 規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員,指本總廠編制員額內支領薪給之派(僱)用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