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一章 規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臺灣製鹽總廠(以下簡稱本總廠)為實施用人費率薪給,辦理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遺及離職給與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人員,指本總廠編制員額內支領薪給之派(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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