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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始得實施。八、引爆工作應由已報主管機關核准之專人實施,並受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督導。九、爆破前,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指派人員警戒,並廣為警告,使鄰近地區之作業人員避至安全地點,於遮斷通行後,爆破工作人員方可引爆。十、賸餘或…
  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4條 …藥,再予引爆。前項處理產生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予以妥善處理。
  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5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需移交給次班人員處理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對次班人員在現場說明實況,並懸掛標示牌。
  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6條 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運送或使用爆炸物之人員攜帶火源時,應採取妥善之安全措施。前項安全措施,應於礦場安全守則內明定之。
  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7條 煤礦場實施發爆採煤時,礦場負責人應先將開採煤層狀況及使用爆炸物安全措施計畫等含附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5條 …之連鎖裝置。六、不得使用分段連接之鋼索。前項第一款安全裝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每月至少應檢查一次。
  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7條 礦場作業人員所使用之帽用安全燈,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專門人員集中管理,經確認安全後,始可交由礦場作業人員使用。
  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8條 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礦場,坑內不得使用內燃機設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0條 礦場負責人應指派專責人員隨時監視壓風機運轉狀況;看守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1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2條 煤礦場之坑內電機設備,設置於下列甲烷易積滯處所者,應為耐壓防爆型構造,並應加裝附自動電源截斷器之甲烷警報器:一、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內。二、所有出風坑道。但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外之出風斜坑,不在此限。三、…
  1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7條 翻礦機、選礦場及裝卸場,不得設於接近坑口入風處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8條 選礦場、煉礦場及其他礦塵或岩塵飛揚之作業場所,應有灑水或集塵設施,其機械器具應裝置適當之防塵設備。
  1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2條 為防止採掘場之岩層、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及鬆石掉落,礦場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作業上足以造成危害之表土應預先清除。二、視地形及地質構造,設置適當高度及寬度之階段,採掘面並應保持安全之斜度。三、採掘面之危險鬆石應予…
  1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7條 從事表土、鬆石清理作業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先檢查,並在場監督作業。
  1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8條 礦場作業人員不得在採掘面與操作機械間可能導致危險之範圍內作業。
  1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9條 礦場堆積礦產品或廢土石時,應有防止崩塌之安全措施。
  1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0條 礦場使用爆炸物時,除雷管及電氣引爆之電路檢查、砲孔裝填炸藥用工具、砲孔充填物、引爆前電雷管二腳線端之結合、發爆母線及其使用與維護、爆破及安全警戒、爆炸物之退庫與存放、炸後等候時間及檢查或殘留爆炸物之處理等,準用第一百二十…
  1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3條 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
  1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4條 礦場使用碎礦設備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碎礦機械應由專人檢查、操作及維護。二、應有防止碎礦室堵塞及消除堵塞之適當安全設備。三、碎礦機運轉時,禁止人員處理機內礦石。四、礦場使用可變速率碎礦機時,其電壓變動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2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6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具有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專人每日檢查下列設備,並將其結果記入各檢查紀錄卡及礦場安全日誌:一、鑽孔機械。二、鏟裝機械。三、搬運機械。四、碎礦機械。五、電機設備。六、其他重要機械設備。
  2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7條 礦場使用鑽孔機械(以下簡稱鑽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每班使用前,礦場安全督查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實施檢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二、鑽機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三、手持鑽機之操作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操作…
  2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9條 下列可能發生火災之設備或場所,必須動用明火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在場督導、檢查,並經確認安全後始得實施:一、油氣輸送、灌裝、儲存設備及其附件。二、油管溝及地面輸油氣管兩旁、泵房、灌裝間、灌車台、油類倉庫等。三、海域探採…
  2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0條 礦場內有引起火災之虞之場所,應在明顯地點揭示嚴示煙火之安全標示。
  2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1條 礦場作業場所應指定適當吸煙地點。
  2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2條 礦場危險地區之建築物、油氣儲存槽及高煙囪,應裝設避雷裝置。
  2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3條 礦場負責人使礦場作業人員進入塔槽、油氣儲存槽或其他煉製設備作業時,應派置看守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作業前先將所有連接管線盲斷並與熱源隔絕後,啟開人孔蓋,經通風或吹驅空氣吹除有害氣體,測定確認槽內無中毒及缺氧之危險。二…
  2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4條 石油、天然氣礦場應通風良好,以免漏氣時發生意外。但窖井無洩漏時,不在此限。
  2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82條 …車、大鉤、天車等鑽井附屬設備,均應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2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7條 礦場作業人員在月池、船邊及工作台邊工作時,應佩帶適當之安全防護裝備並穿著救生衣。
  3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3條 礦場負責人應依鑽井設備情形預先訂定防颱措施;於獲悉颱風將侵襲海域作業區時,立即成立防風指揮中心,依所定措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