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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羈押法 第109條 …時令使其準備相當之衣類及出所旅費。前項衣類、旅費不敷時,得由看守所提供,或通知適當公益團體斟酌給與之。
  2. 行政羈押法 第110條 …屬或被告認為適當之人來所接回。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被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依其他法規規定於被告釋放前應通知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3. 行政羈押法 第111條 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第一項情形…
  4. 行政羈押法 第113條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由被告自行負擔之交通費用,由看守所先行支付者,看守所得由被告保管金或勞作金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看守所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被告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5.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看守所,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6.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
  7.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並因應各看守所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調整之指引。
  8.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看守所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不宜行經禁止接見通信被告者之收容處所,並避免侵害被告之隱私或其他權益。看守所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一、提出…
  9.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應經看守所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被告及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媒體採訪…
  10.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11.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
  12.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看守所應按所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被告分區管理輔導工作;指派所內輔導、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被告管理、輔導及其他處遇…
  13.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看守所得要求被告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人員辨識。
  14.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院或檢察署提解被告出庭應訊時,看守所得許被告換穿適當自備之衣服、鞋、襪。
  15.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看守所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
  16.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看守所為達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出入戒護區者應接受檢查。但有緊急狀況或特殊事由,經看守所長官之准許,得免予檢查。看守所人員或經看守所准予進入戒護區之…
  17.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看守所禁止或限制使用之物品。監督機關得考量秩序、安全及管理等因素,訂定違禁物品之種類及管制規範。看守所應將前項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看守…
  18.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19.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被告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戒具種類及數量,並陳送看守所長官核閱。看守所人員應隨時觀察被告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
  20.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三人以上之被告集體以強暴、脅迫之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看守所戒護管理失控或無法正常運作:一、實施占據重要設施。二、控制看守所管制鑰匙、通訊或其他重要安全設備。三、奪取攻擊性器械或其他重要器材。四、脅持被告、看守所人…
  21.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利實際運作。
  22.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看守所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23.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看守所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委託加工,應定期以公開方式徵求委託加工廠商,並注意廠商財務、履約能力及加工產品之市價情形,以取得委託加工之合理價格。承攬委託加工前,得先行試作,以測試作業適性及勞動能率。
  24.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看守所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看守所長官核定後為之。前項情形,看守所得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
  25.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瞭解被告個別情況及需要,對於被告施以生活輔導。被告有法律扶助或法律諮詢之需要時,看守所應予以協助安排或轉介。
  26.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
  27.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備,由被告申請自費使用。
  28.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看守所自行或結合外界舉辦各種活動,應注意被告及家屬隱私之維護。
  29.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關應訂定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計畫,推動辦理調解及修復事宜,以利看守所執行之。
  30.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看守所應尊重被告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被告參與宗教活動或為宗教相關行為。看守所應允許被告以符合其宗教信仰及合理方式進行禮拜,維護被告宗教信仰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