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母法 第二章 入所 第8條 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