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母法 第三章 監禁及戒護 第17條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