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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園區:一、土地面積至少五公頃,且運動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二、從事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
  3.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構)與團體代表、金融、主計、經濟、法律與體育專家學者、運動產業及運動選手代表兼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管理會委員…
  4.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3條 …人選經認定屬一時難以羅致。九、辦理產學合作成績優良,對學術及產業界著有具體貢獻。各校得配合校務發展,自行訂定較前項各款更嚴格之條件。
  5. 行政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 …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6. 行政行政執行法 第16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7.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條 …獄對作業項目之選定,宜考量經濟發展及市場供需狀況,徵詢勞動、產業或相關之公私立機關(構)、團體之意見後為之,並尋求其協助或合作。
  8. 行政羈押法 第24條 …意被告之安全及衛生。第一項作業之項目,得依當地經濟環境、社區產業、物品供求狀況及未來發展趨向,妥為選定,以符合社會及市場需求。被告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看守所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
  9.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2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任務如下:(一)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二)服務輔導之相關事宜。
  11.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3條 本規程所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包括各區管理處、環境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環保中心)、服務中心、聯合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聯合污水廠)。
  12.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4條 區管理處按產業園區地理區位分別設置,以管轄並督導各該區域內服務中心業務。
  13.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6條 服務中心辦理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各服務中心依下列標準設置:一、產業園區土地面積未達一百公頃,且無污水處理廠者,設三等編制之服務中心,或由鄰近之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兼管之。二、產…
  14.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7條 聯合污水廠係為操作營運一處以上產業園區之獨立或聯合污水處理排放系統及辦理相關業務,視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15.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2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人員,以聘用及僱用方式進用,或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
  16.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3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須經區內產業用地使用人過半數之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申請移交接管時,並應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原已設置之管理機構及人員一併移轉,且承諾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至少續聘一年。第一項使用人,指產業…
  1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運期間資金調度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得視營運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經費做為接管營運期間之週轉金。前項週轉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三個月內結清帳目,如有賸餘,解繳前項基金。
  2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條 …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供該產業園區內使用之港埠設施。二、工業專用碼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供該產業園區內使用之碼頭設施…
  2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二、建港需求。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供服務之評估分析。四、初步規劃構想,含位置、規模、功能及服務內容。五、評估意見及實施方法。
  2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一、產業園區用地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公告徵求之。二、產業園區用地已租售面積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該產業園區內興…
  2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8條 中央主管機關經營管理產業園區內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
  25.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計畫,得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於研發、檢驗、測試、試量產之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體設施。
  26.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其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之軟硬體設施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符合各產業國際檢測標準之相關重要檢測設備或軟體。二、經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維護成本高或更新頻率頻繁者。
  27.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國內研究機構或公司營運管理軟硬體設施,提供產業向其申請使用。前項所稱研究機構,包括大專校院、政府研究機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
  28.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或委託營運管理,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一、申請使用產業之範圍。二、與申請使用產業,及受委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間之權利義務。三、其他營運、管理或維護相關事項。四、其他必要之事項。
  29. 行政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第4條 …,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地減少致其他登記事項併同變更。三、產業類別因主管機關公告變更。四、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致廠址變更。
  30.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