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9條 為確保接管營運期間資金調度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得視營運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經費做為接管營運期間之週轉金。前項週轉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三個月內結清帳目,如有賸餘,解繳前項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