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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之適任情形,爆炸物購買者應依該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之健康狀況及客觀事實予以評估。前項評估參考之書件,爆炸物購買者應於該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妥善保管,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爆炸物購買者…
  2.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次警告:一、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二、領用之賸餘爆炸物,未於領用二十四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置放於其他場所。三、爆炸物之點交,未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地點為之。四、炸藥成品及火工製品,未分別裝於木製、紙製、塑膠製或…
  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二、非法持有、取用、移轉或廢棄爆炸物。三、怠忽職守致遺失、失竊爆炸物或發生災變。四、無故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訓,累計三次以上。五、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依…
  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三、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
  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五條所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包括礦場安全主管、礦場安全管理員、爆炸物管理員、礦場通風管理員、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及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機構檢驗合格者,礦場不得安裝或使用:一、爆炸物。二、發爆器。三、電機設備:(一)發電機。(二)電動機。(三)變壓器。(四)開關器及繼電器。(五)電計器。(六)安全導通試驗器。(七)電話機。(八)避雷器…
  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加主斜坑一處,應加用一人。3有發生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煤塵爆炸之虞者,應加用一人專責處理其安全事項。4僱用礦場作業人員未達二十人之礦場,礦業權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兼代礦場安全管理員。(二)礦場坑…
  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有油氣、火災或爆炸之虞場所,設置或使用內燃機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排氣管應裝設滅焰及廢氣冷卻裝置。二、內燃機之動力設備加添燃料時,應先熄火並停止運轉。
  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檢查岩磐、工作面之安全情形及有無殘留之爆炸物;必要時應測定有害氣體或煤塵含量,並採取適當措施。
  10.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2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對坑內各場所之沉積煤塵應定期清除,清除後應撒布石粉;其石粉量以重量計,煤炭揮發分含量未達百分之三十者,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煤炭揮發分含量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石粉量在總塵量中應占…
  1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3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之傳播,應擇用下列措施:一、設置石粉棚或水棚,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一立方公尺,並作一公尺以上等間距離設置,其設置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二、設置石粉密集帶,其儲積量於坑道平…
  1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安全地點,於遮斷通行後,爆破工作人員方可引爆。十、賸餘或不良爆炸物應於每日工作完畢後退還火藥庫保管,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1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4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三、以安全方法在原砲孔裝藥,再予引爆。前項處理產生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
  1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5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需移交給次班人員處理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對次班人員在現場說明實況,並懸掛標示牌。
  1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6條 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運送或使用爆炸物之人員攜帶火源時,應採取妥善之安全措施。前項安全措施,應於礦場安全守則內明定之。
  1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7條 煤礦場實施發爆採煤時,礦場負責人應先將開採煤層狀況及使用爆炸物安全措施計畫等含附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17.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9條 熔礦爐、轉爐及其他大量處置高熱物之作業場所,應有預防爆炸及高熱物逸出之適當設施。前項作業場所,應備置預防火傷或其他危險之適當保護用具。
  18.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0條 礦場使用爆炸物時,除雷管及電氣引爆之電路檢查、砲孔裝填炸藥用工具、砲孔充填物、引爆前電雷管二腳線端之結合、發爆母線及其使用與維護、爆破及安全警戒、爆炸物之退庫與存放、炸後等候時間及檢查或殘留爆炸物之處理等,準用第一百二十…
  19.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6條 …就醫治療,及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致人員受傷者。二、氣體或粉塵爆炸及因鋼索、礦車之三環鏈、連結器斷裂或插針跳脫等致礦車逸走者。三、設備遭受重大損壞及坑內發生自然發火、火災或水災者。礦場負責人應於前項災變及其他輕微災變之善後…
  20.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0條 …機電、搬運或動力設備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四、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五、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防止。六、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之供應。七、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措施。前項各款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
  21.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之危害,採掘、爆破或搬運作業中,有滾石或炸石飛散至場外鄰近地區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防護設備或劃定禁止通行區域,並公告周知及配置人員監視。
  22.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電壓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五公尺以上。七、爆竹煙火工業、實業用爆炸物工廠:儲存輕質油品之油槽,容量在二萬五千公秉以上者:六十公尺以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另訂定前項安全距離者,依其規定。
  2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2條 爆炸物製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廠外設施至廠房建築基地境界線應保持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但離國家古蹟建築物、特殊重要建築物、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壩址、油槽、氣槽、鐵路、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
  2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3條 爆炸物製造工廠廠區(以下簡稱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危險區四週應設二公尺寬之防火空地。前項危險區入口,應標示危險警示並設置警衛。
  2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廠區內直接從事爆炸物製造流程之作業區域,應劃設危險作業區;其內之廠房及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房間相互安全距離依附表一辦理。二、廠房間應有天然掩護體或設擋牆。三、廠房內應以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為隔間,其運…
  2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6條 …材料,其內牆須光滑、耐火,如有裂縫及接縫,應予填平。但為減輕爆炸時壓力為目的者,可採耐火輕質板材。四、應採用無火花之地板或工作檯面,且無裂縫及溝縫,工作檯面並不得露出鐵類金屬;地板與牆壁接縫處應為弧形。五、屋頂應儘量減輕…
  2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8條 製造工廠廠房之設施應依下列規定:一、如有發生爆炸性粉塵、煙霧或蒸氣之虞者,應設適當通風設備。其扇風機及開關,應採用防爆型,扇翼應不得採用易生火花材料。二、除設置必須之護網通風孔外,如有設置窗戶之必要時,應採用抗震塑膠玻璃…
  29.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0條 …所各種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岩塵之排除。三、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之防止。四、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災害之防止。五、礦牀自然發火及坑內火災之防止。六、坑內出水災害之防止。七、使用機電、搬運及動力設備所可發生危害之防止。八、儲…
  30.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20條 礦場負責人對礦場所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器具、其他器材及爆炸物,應經檢驗合格,並依有關規定裝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