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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1條坑內爆破作業應使用電氣引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鑽鑿砲孔爆破法為之,不得使用其他爆破方法。二、電雷管裝入炸藥前,應…
- 第122條發爆母線應為四十公尺以上完全絕緣之被覆電線,其使用及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時應布設在不帶電之安全地帶,在未經通…
- 第123條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接合,至少經過十五分鐘後…
- 第124條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
- 第126條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運送或使用爆炸物之人員攜帶火源時,應採取妥善之安全措施。前項安全措施,應於礦場安全守則內明定之。
- 第127條煤礦場實施發爆採煤時,礦場負責人應先將開採煤層狀況及使用爆炸物安全措施計畫等含附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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