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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8條 前條之請求接見者,應向收容人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條之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收容人所在機關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機關應審查第一項文件,並審酌通訊設備功能、排程及收容人個…
  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9條 …日至前二日提出。二、依第七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請求接見者,應於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三、依第七條第三款第六目規定請求接見者,依實際需要提出。前條第一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一…
  3.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0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依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1條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5.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一、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二、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所定接見之對象、條件、程序、指定之時間或通訊方式、次數、時間、人數辦理…
  6.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6條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7.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8條 …,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一、依第四條規定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由收容人負擔,機關並得自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之。二、依第七條規定接見所生之之通訊費用,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前項第一款所定通訊費用,收容人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
  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9條 …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0條 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應視身心障礙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之具體需要及機關之資源,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10.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74條 …。四、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五、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六、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監獄閱讀受刑人書信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刪除之:一、顯有危害監獄之安全或秩序。二…
  11.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2條 …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二、嚴重超額:指監獄實際收容人數逾核定容額百分之二十。三、機動調整移監:指監督機關為紓解監獄嚴重超額狀態,將嚴重超額監獄收容之受刑人移送至其他監獄收容。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
  12.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3條 …應審酌前項各監獄核定容額、收容類別、舍房配置情形、收容現況、收容人數增減趨勢及相關情事,核定相關監獄移出及移入人數,辦理機動調整移監作業。監督機關應通知移出監獄依前項核定人數,擇定受刑人移送至其他監獄收容。受刑人有下列各…
  13.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0條 …指定之監獄:一、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二、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三、本監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四、指定之監獄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情形。受刑人因指定之監獄不符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
  14. 行政羈押法 第66條 …懲罰期間內。三、有事實而合理懷疑被告有脫逃之虞。四、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五、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看守所安全或秩序之虞。看守所閱讀被告書信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刪除之:一、顯有危害看守所之安全或秩序…
  15.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
  16. 行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2條 …之感染者權益維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六、法務主管機關:具被收容人身分之感染者權益維護、收容環境改善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七、勞工主管機關:感染者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業重建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八、新聞及通訊傳播…
  17. 行政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5條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三、矯正機關收容人。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18. 行政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5條 …標準有關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配置比率規定及實際收容人數核算。補助月數每年最高為十二個月,接受補助人員當月服務日數滿十五日以上,服務費發給一個月,未滿十五日者,發給二分之一。安養機構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務單位:擔任調查、法警事務、駐衛警察及矯正機關安全警戒勤務、收容人教化工作之人員。七、航空站:實際從事消防救災救護之人員。
  20.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險。五、國民小學(以下稱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六、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十二歲以下子女。七、六歲以下兒童之父或母未滿二十歲。八、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
  21. 行政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學者,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五、檢察機關、矯正機關應確認收容人或受保安處分人之十二歲以下子女有無照顧需求之情事。六、戶政事務所受理出生登記時,新生兒之父或母未滿二十歲者,應確認有無意願接受社政主管機關提供福利諮詢與關…
  22.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第7條 …灣新北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縣龜山鄉內收容人犯地點之提解,均視為轄區內地點之提解。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該院所在地方法院轄區內地點之提解,準用前二項規定。
  2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 …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2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1條 …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2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2條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
  2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3條 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行政法院審理前項事件,認有必要時,得訊問受收容人或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意見,並準用前條…
  2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4條 …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5條 …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未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為之者,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視為撤銷。
  29.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30.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5條 …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所列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四)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五目及第八目所列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五)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列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