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37-15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第237-15條 行政法院所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未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為之者,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視為撤銷。前項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以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