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所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應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
未於收容期間屆滿前為之者,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視為撤銷。
前項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以囑託收容處所長官列印裁定影本交付之方式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