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三、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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