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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2條 …部主管,就業事宜由中央勞動事務主管機關主管,按其就學、就業之學校、機關及公私立事業機構等管轄關係,由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會同辦理之:一、應徵、應召時之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仍存在者,即依其原有學…
  2.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6條 …由內政部主管,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第二款由教育部主管,依其肄業學校隸屬關係,分別由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實施。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規定之照顧事宜,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務主管機關主管,並會商相關機關辦…
  3.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7條 …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錄志,以垂久遠;戰死者,原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前項安葬、紀念、表揚等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第一項第一款及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公墓或忠靈塔,其籌建及管理辦…
  4.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8條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
  5.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52條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係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
  6.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施教育及點閱召集外,得應軍事需要遴選優秀人員,保送國內外軍事學校機構接受深造教育或舉行參觀見學與聯誼活動。
  7.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二、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三、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四、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
  8. 行政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2條 依本法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曾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課程者,其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前項軍事訓練課程之範圍如下:一、新生或入伍訓練(以下簡稱入…
  9. 行政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4條 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於學生畢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或退訓時,應發給書面證明,記載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及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並副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10. 行政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7條 國防部得不定期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實施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軍事訓練課程及折減作業之考核。
  11.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及其他徵、召集短期服役之人員。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或接受軍事訓練之補充兵役男,均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約聘之軍事情報人員存記有案者,按其…
  12.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國軍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核准生效之日起保險生效。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畢業,或教育、訓練班隊學生教育、訓練期滿後任官服現役者,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繼續…
  13.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股份有限公司。本保險要保機關為依法進用軍人之下列機關(構)、學校及行政法人:一、總統府。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三、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五、公立學校。六、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七、其他…
  14. 行政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4條 …年國軍官兵之遺族,不能自謀生活。四、子女尚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至大學畢業為止。五、獨生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未再婚配偶,不能自謀生活。六、遭遇重大災害,或罹患重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前項照護…
  15.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2條 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主管機關及協辦機關有關防空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
  16. 行政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15條 …關之服勤事項,應先完成編組,並由國防部所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於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17. 行政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2條 …員(以下簡稱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二、前款所定機關(構)、部隊、學校之主辦或配合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人員。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之民間機構、團體及個人。
  18.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學生,係指自付費用於軍事學校修讀下列學位者:一、學士學位、副學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二、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研究生)。
  19.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自費學生修業年限,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20.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役時,依軍種員額需求,以抽籤方式決定服役軍種。但就讀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陸軍專科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者,依原就讀各校之軍種服役。前項學生經核定服役軍種者,不得變更。
  21. 行政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
  22.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一、軍事學校及學院:指依相關教育法令所設立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及其學院、所、系、科、班、組。二、變更:指前款軍事學校及學院之改制、合併及名稱變更。
  23.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3條 國防部為審核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辦理。
  24.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4條 軍事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分為大學、獨立學院、技術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預備學校。本標準施行前,軍事學校經教育部同意辦理大學教育及專科教育者,仍得繼續招生。
  25.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5條 軍事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國防部提出計畫說明書,函請教育部同意後辦理。前項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軍事學校擬訂計畫說明書,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辦理。
  26.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6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二、軍事戰備需要,且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三、國軍辦理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需要。四、具備軍事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重點與特色。五、相關法令有…
  27.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7條 軍事學校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等標準,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及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28.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8條 軍事學校依教學及實習之必要,得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機構或在職教育單位;其組織由軍事學校擬訂,陳報國防部審查,函請教育部同意後辦理。
  29.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9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變更,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因應國內外重大軍事事務革新及形勢變遷。二、配合國軍組織變革及員額調整。三、提升教學品質或研究水準需要。四、提升學校組織、教學或管理效率需要。五、因應國軍整體教育資源之合理分配…
  30. 行政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10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停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學校或班隊設立之目的及任務已達成,無須繼續辦理者。二、經評估整體教育資源、組織或軍事政策等因素,須予停止辦理者。三、相關法令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