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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8條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2.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9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1條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4.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2條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5.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3條 …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5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7.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6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8.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8條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9.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19條 …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10.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3條 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11.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4條 商業所置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
  12.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5條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13.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6條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14.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7條 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15.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8-1條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三、權…
  16.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8-2條 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一、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二、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
  17.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29條 …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18.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32條 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19.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35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39條 …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21.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0條 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
  22.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1-1條 …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23.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41-2條 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24.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51條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25.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57條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
  26.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58條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27.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59條 …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28.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61條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29.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30. 行政商業會計法 第65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