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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2條 所有之水密門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但船舶為操作而必需開啟並隨時備便可立予關閉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裝設於最上層甲板間貨艙分隔水密艙壁上之門戶,除應在啟航前關閉並在航行中保持關閉狀態外,並應將其在港口內開啟及離…
  2.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5條 船舶外殼板上之開口數量,應在船舶設計與正常操作之許可範圍內減至最少。
  3.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6條 船舶外殼板上任何開口之關閉設施,其佈置與效能應適用其預定之用途及其裝設之位置,並應經航政機關核可。
  4.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7條 船舶外殼板上,非經航政機關同意不得裝設自動通風舷窗。專用以載運貨物或燃煤之任何空間內亦不得裝設舷窗。其他舷窗之裝設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甲板間內任何舷窗之窗檻低於艙壁甲板舷側之一平行線時,該平行線之最低點係位於最深載重線…
  5.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9條 …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舷門與裝卸口於船舶離港前應予有效關閉及水密緊固,並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二、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貨物與燃煤裝卸口,不論在任可情形下,不得使其最低點低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
  6.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2條 …甲板上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艙區劃分上之開口數量應適合船舶設計及船舶正常作業之狀況下減至最小限度。出入口、管路、通風管道、電纜必須通過水密艙壁及內部甲板者,應保持水密完整性之佈置。航政機關於確認逐步泛水易於控制且不…
  7.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3條 …經航政機關核可,其構造之方式應使其具有適當之餘裕抗力,能承受船舶受損時必須承受之最大水頭壓力。但該水頭壓力至少應高達艙壁甲板。二、艙壁之階級與凹入部分應具有水密性,並與其所在處之艙壁具有同等之強度。三、水密艙壁或甲板為橫…
  8.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4條 …應以相當於至艙壁甲板高度之水頭作水壓試驗。二、供裝載液體並為船舶水密艙區劃分組成部分之艙櫃,應以相當於其設計壓力之水頭作密閉性及結構強度之試驗。水頭不得低於空氣管頂部或該艙頂以上二點四公尺高度之較大者。三、前二款之試驗,…
  9.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7條 …設有部分水密艙壁及腹板時,應與水密外殼板及艙壁甲板相接,俾使船舶於受損傾側之情形下可限制海水沿甲板流泛。部分艙壁未與其下一層艙壁銜接者,則在其中間之艙壁甲板應具有效之水密性。二、艙壁甲板或其上一層之甲板應具有在通常海洋狀…
  10.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9條 …水、壓載水、燃油或液體貨物,且設有其他有效抽排裝置之處所外,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有效水抽排設備以抽排任何水密艙中的水。一、冷藏艙應設置有效之抽排裝置。衛生泵、壓載泵及通用泵與水抽排系統連接者,均可視為獨立動力艙底泵。二…
  11.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0條 客船應具備水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
  12.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1條 …來源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可浸型緊急泵。(二)各泵及其動力來源於船舶全長之分布,應使船舶在任何泛水情形下,未受損之艙區中至少有一臺泵可資使用。五、除僅供艏艙用而增設之泵外,依規定之每一水泵其佈置應能自前條規定需要排水之任何空…
  13.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3條 …機關同意外,應有單獨之直接吸水口,並應予適當之佈置。三、燃煤船舶其鍋爐間除本節規定之其他吸水口外,應增設一條具有適當直徑與足夠長度能連接於任一獨立動力泵吸水側之吸水軟管。四、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之吸水口外,機艙空間內應…
  14.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7條 …上操縱之。六、緊急水抽排系統應與主水抽排系統獨立,其佈置應使船舶於浸泛狀況下,任一艙區均可連接至一臺水泵,緊急水抽排系統之旋塞與閥需能自艙壁甲板上操作。七、前兩款所規定能自艙壁甲板上操作之旋塞或閥,應將其控制方式在操作空…
  15.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1條 …、駕駛、漁撈、漁航技術、漁業、輪機等科系畢業。二、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一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三、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
  16.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條 …用文件。四、水域管理機關同意文件、地點位置圖及交通資訊。五、船舶相關證書或執照,且配置合格駕駛擔任助手。六、測驗水域浮標間距:營業用不逾船舶全長一點五倍;自用及遊艇不逾船舶全長二倍。七、預估參加測驗人數、考場服務人力及備…
  17.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3條 …款至第五款所定其一文件、原領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影本及服務船舶小船執照影本。三、勞工保險紀錄。
  18. 行政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船舶運送業應於僱用三日前逐船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一、報備書(如附件一)。二、船舶國籍證書影本。三、船舶航行計畫書。四、僱用計畫。五、保險…
  19. 行政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籍船舶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管理及監督應由船長負責。前項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及使用應建立紀錄保存船舶運送業並應於使用後立即通報航政機關。第一項之私人…
  20.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民防衛動員體系,因應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需要,相關船舶及人員應依本辦法編管及運用(以下簡稱編用)。
  21.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編用船舶範圍,係指經依法註冊登記之船舶。
  22.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船舶編管主管機關、編管執行機關及需求運用機關如下:一、船舶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二、商用船舶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交通部航港局。三、漁船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四、軍事需求運用…
  23.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為利執行編管前條規定範圍之船舶及其船員,依交通部航港局劃分之轄區範圍,分為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部航務中心及東部航務中心四大區域。前項各區域內除漁船外,各該船舶之登記或註冊機關,應將其所登記註冊之船舶及其船員,依…
  24.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對編管之各類船舶及其船員,各編管執行機關應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25.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編管執行機關或因配合動員需要填發船舶運用通知,應於規定報到時限二十四小時前送達船舶所有人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其所屬機關(構)、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
  26.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受通知運用之船舶所有人,應盡量保持該船舶之適航狀態,並依規定時間、地點向需求運用機關報到。
  27.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船舶需求運用機關對於受運用之各型船舶及其船員,負指揮運用之權責。
  28. 行政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對編管各類船舶及船員之演習、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9.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規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引水人辦事處受航政機關之監督。遇有重大海事案件或認為必要時,航政機關…
  30.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6條 引水人辦事處未置備引水船者,由引水人辦事處租用適當之船舶代用,並準用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具備相關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