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2條 法規: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 第三節 水密艙壁之開口 第32條 所有之水密門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但船舶為操作而必需開啟並隨時備便可立予關閉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裝設於最上層甲板間貨艙分隔水密艙壁上之門戶,除應在啟航前關閉並在航行中保持關閉狀態外,並應將其在港口內開啟及離港前關閉之時刻記入航海記事簿內;在航行中其門戶須能出入,並應裝設有能防止擅自開啟之裝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