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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水密艙區劃分艙壁為管路、排水孔、電纜等貫穿者,其裝置應確保各艙壁之完整水密。
不構成管道系統一部分之閥及旋塞不得用於各艙壁。
鉛或其他易於感熱之物質,亦不得使用於貫通各艙壁之諸系統中,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該等系統之毀壞而損及各艙壁之完整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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