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0條 法規: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 第七節 船舶水抽排設備 第50條 客船應具備水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依規定計算客船受損狀況下之穩度,顯示客船之安全不致受損時,得准予免裝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