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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2條 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之相關人員或團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受獎勵之候選人或團體:一、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現有放射性物料營運及最終處置技術,有重大改良或提升。二、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
  2. 行政原子能法 第1條 為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資源之開發與和平使用,特制定本法。
  3. 行政原子能法 第4條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開發原子能資源,擴大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上之應用,得設立研究機構。
  4. 行政原子能法 第5條 …途,得報請行政院令有關部會設立原子能事業機構。私人設立原子能研究及事業機構時,均須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5. 行政原子能法 第7條 關於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應由原子能委員會籌撥專款,延聘專家,訂定計劃,統籌進行。
  6. 行政原子能法 第8條 原子能委員會應輔導國內各大學與研究所,增設有關原子科學學系,充實設備,發展原子科學教育。
  7. 行政原子能法 第9條 原子能委員會應會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統籌選送科學人才,出國進修原子科學。
  8. 行政原子能法 第10條 原子能委員會得報請行政院,於有關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部門。
  9. 行政原子能法 第11條 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對於原子能科學及其應用之研究,應依據本法第七條所定計劃,互助合作,使研究人員及設備作有效之運用。
  10. 行政原子能法 第12條 國內各大學及有關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與友邦及國際有關組織訂立研究合作協定時,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11. 行政原子能法 第13條 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應充實放射性偵測、分析、化驗之設備,並加強游離輻射防護之研究。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前項研究機構,辦理游離輻射防護訓練。
  12. 行政原子能法 第14條 各科學研究機構得申報原子能委員會,籌撥專款,延聘專家,協助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13. 行政原子能法 第17條 為研究原子能科學並生產放射性物質,以供和平使用,除充實已建之核子反應器外,原子能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呈准行政院核撥專款,增建核子反應器及其他設備。
  14. 行政原子能法 第20條 關於必須進口之原子能研究、發展、開發、生產、防護設備,及原子能發電有關設備,應減免關稅;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5. 行政原子能法 第27條 對原子科學與技術之研究及發明,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6條 …收股本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四、非營利之法人。
  17. 行政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 第5條 …項應提大會議決之:一、省政府諮詢案。二、本會諮議員提案。三、研究、研討、調處報告及其他建議諮詢性之報告案。四、大會交辦案。五、諮議長交議案。前項各款,如具時效性,得經諮議長核可,先送請有關機關參處並提會追認。
  18. 行政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 第6條 …陳情、請願案依行政程序法、請願法辦理。前項案件經審查、研討、研究或調處後,得成為議案,其處理要點另定之。
  19.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8條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事項。
  20.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委員研究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21.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會館包括委員研究大樓、青島一、二會館,設有113間委員研究室,提供委員辦公之用。
  22.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3條 委員研究大樓第1至11樓及地下1樓設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28間;青島一館設會議室7間;青島二館設會議室2間,提供委員會議及接待賓客之用。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23.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4條 委員研究大樓地下2樓及地下3樓設停車場,供委員研究室停放車輛使用,非委員研究室之車輛不得進入。
  24.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5條 各委員研究室,每間面積約23坪,間隔為委員個人辦公室及助理辦公室,內置必要辦公設備。前項配備,為公務用財產,委員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應依規定全部歸還。
  25.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會館各委員研究室之分配,於每屆委員到任時抽籤決定之。但連任委員得於前項抽籤前,向管理單位登記優先選擇繼續使用其原有研究室或其他空出之研究室,不受抽籤之限制。
  26.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7條 為整理委員研究室,以供下屆委員使用之需要,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委員於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準用前項規定。
  27.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8條 為維護委員研究室之設備品質,研究室內所裝置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各種辦公設備,使用人應盡妥善管理之責任,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設備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應負賠償之責。
  28.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0條 …委員親自或指派代表引導,始准進入會客室、會議室、貴賓室或委員研究室。離開時應繳還會客證,換回身分證件。國會聯絡人或持有本院核發之採訪證件之媒體採訪人員應出示證件逕入本會館。
  29.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4條 …班時間開放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夜間10時後因公務必需滯留研究室者,應事先向值勤警衛登記。
  30. 立法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7條 …通知、海報刊物及懸掛旗幟等,各樓層佈告欄張貼之文件,需有委員研究室之戳章,違反者,由清潔人員立即加以清除。各樓層研究室、公共區域、公共設施及接待室等場所,均由清潔人員負責環境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