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8條 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18條 各委員會各置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