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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 66 頁-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經審查認其不合適者,得以裁定命更換代理人。前項審查由資深大法官召集會議行之。資同由年長者召集之。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大法官服制及憲法法庭席位布置另訂之。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內部準備、審理、評議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大法官審理案件檔案管理及閱卷之作業規定,另定之。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0-1條 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於解釋公布前,聲請人、代理人及相關機關得以書面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聲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同。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0-4條 合於第三十條之一之聲請,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大法官決議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者外,應予准許: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二、有事實足認許可閱覽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
- 司法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3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 司法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4條 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 司法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8條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 司法公證法 第22條 …理並監督公證處之行政事務。法院之公證人,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或具有第一項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 司法公證法 第25條 …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
- 司法公證法 第57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1條 …師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二、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75條 送達,除由郵務機構行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前項許可,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94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97條 …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4-1條 …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由原受命法官繼續審理。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追加、變更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適…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1條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行政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於言詞辯論時,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置,並得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2-1條 …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行政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曉訴訟關係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前項訴訟關係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行政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前二項之通譯,準用關於鑑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5條 …、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6條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8條 …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1條 …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9條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使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或囑託他行政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0條 受訴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訴行政法院。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8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8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19條 …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8-2條 …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8-3條 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者,法官得另行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