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於解釋公布前,聲請人、代理人及相關機關得以書面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第三人經聲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0-1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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