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3條 法規: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3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