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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席、司法警察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

大法官席後方牆壁中央設天平標誌,兩側靠牆壁處各置國旗六面。

關係人席包括聲請機關及被聲請政黨代表席、訴訟代理人席、鑑定人及證人席,並設關係人發言台。

旁聽席得酌設記者席。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憲法法庭旁聽及錄音,準用法庭旁聽規則及法庭錄音辦法之規定。

憲法法庭得安裝閉路電視。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