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司法
院本部
釋憲目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11條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11條
法規: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1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0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予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第3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
第4條
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第5條
憲法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及兩側設活動門。
第6條
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憲法法庭勤務,不另設席位。
第7條
旁聽席酌設記者席。
第8條
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第9條
審判長席桌面設置法槌,供審判長使用。審判長使用法槌,準用法槌使用要點之規定。
第10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予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