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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運用支付款項之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八十。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
  2.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計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比率。二、合格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三、合格第二類資本:指可支…
  4.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自用目的而購買之不動產,其後變更為部分非自用者,亦應符合前開比率之規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短期,指自所有權移轉之日起一年以內者。但有特殊事由,經提出自用之具體計畫,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最長得延…
  5. 行政銀行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申報,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者,得維持申報時之持股比率。但原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於第一次擬增加持股時,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三項或前項但書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
  6. 行政銀行法 第36條 …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
  7. 行政銀行法 第42條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銀行法 第43條 …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
  9. 行政銀行法 第44條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
  10. 行政銀行法 第74條 …修正施行前,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金額超過第三項第三款所定比率者,在符合所定比率之金額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維持原投資金額。二家或二家以上銀行合併前,個別銀行已投資同一事業部分,於銀行申請合併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
  11. 行政銀行法 第103條 …存中央銀行,作為信託資金準備。其準備與各種信託資金契約總值之比率,由中央銀行在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之範圍內定之。但其繳存總額最低不得少於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前項信託資金準備,在公司開業時期,暫以該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
  12. 行政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值百分之五。三、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該銀行之淨值。四、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六;對同一關係人…
  13. 行政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第3條 …持有之流動性資產占所設置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為百分之五。信託業未達前項所定比率者,應即調整之。
  14. 行政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比率,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洽商中央銀行後調整之。
  15.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會申請辦理本業務:一、財務健全性:(一)最近半年度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分別達百分之九點五、百分之十一及百分之十三以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以其總行比率符合之,且其在我國所有分行之淨值併計其國際金融業…
  1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下列條件:(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應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二)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三)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連續累積虧損。
  1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投資於其他企業,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於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且持股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不在此限。發行機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時實收資本額扣除本條例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及累積虧損後之百分之十。發行機構就自有資金之運用…
  18.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三、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
  19. 行政保險法 第139-1條 …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
  20. 行政保險法 第143-1條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
  21. 行政保險法 第143-3條 …電子資料檔案。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
  22. 行政保險法 第143-4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一、資本適足。二、資本不足。三、資本顯著不足。四、資本嚴重不足。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
  23. 行政保險法 第145條 …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保險法 第146-5條 …管機關定之。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案運用投資,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保險業資金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25.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0條 …,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墊付風險且對同一客戶之最高墊付限額及比率,經核准機構應予控管,但於境外機構提存保證金之額度內辦理墊付作業,同一客戶得不受最高墊付限額及比率之限制。五、經核准機構應與客戶簽訂契約,就辦理墊付相關事項…
  26.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6條 …故特別準備金: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
  27.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8條 核能保險及其他性質特殊保險等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8.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5條 …故特別準備金: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
  29.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8條 其他性質特殊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30.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3條 …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須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以下簡稱法定標準)以上,且納入本次投資金額後之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須達法定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