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第3條 法規: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依第二條持有之流動性資產占所設置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為百分之五。信託業未達前項所定比率者,應即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