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時,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公債。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