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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比率,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洽商中央銀行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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