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第4條 法規: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比率,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洽商中央銀行後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