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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 99 頁-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8條 …辦理外幣間買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因辦理證券業務得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為外幣間買賣。
-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9-1條 …業務,其客戶對象屬境內專業投資人者,應以證券商名義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外匯存款專戶;其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應以證券商名義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
-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2條 …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總公司業經中央銀行核准或備查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檢附核准或備查文件向金管會報備,並副知中央銀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業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得向金管會申…
- 行政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五)現金流量。(六)流動準備比率。(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
- 行政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5條 …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前項之金融機構為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第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立者,於辦理法人登記後,始得動用;並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該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
- 行政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11條 …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前項之金融機構為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第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立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始得動用;並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該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5條 …,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處理,並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經評估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有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專案輔導小組應即派員列席信用合作社理事會及授信審議委…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為財政局)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7條 …應配合辦理。前項有關資料,輔導機關(構)除提供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8條 …市為財政局)應按季將專案輔導報告,函報財政部備查,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2條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金融機構,係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保險機構,係指保險法所稱之保險公司;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槓…
-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7-1條 期貨商之負責人不得充任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業、保險業或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期貨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前項之金融機構為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第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始得動用;並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該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15條 …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前項之金融機構為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第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置者,始得動用;並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該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銀行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3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依銀行法第二章之規定辦理。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於發起人名冊註明其身分及資金來源。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4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投資額度,應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有關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之規定辦理。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8條 信託投資公司得將其現金存放於銀行,並得參與銀行同業間之短期資金拆放。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0條 …,得經營左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業務與外匯有關者,應先經中央銀行核准;有關證券業務部分,應報請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一、信託業務:(一)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二)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三)受託經管各種財產,包括受託管…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1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訂立信託契約。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2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所為之交易行為,應於行為後一個月內報請財政部核備。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4條 …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5條 信託投資公司除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年度終了提報各種會計報告外,應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將該季信託業務之會計報告,連同信託財產之評審報告,分別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查核。前項年度終了時,應提報之會計報告,應經政府認可之會…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8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銀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信託資金準備。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9條 …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三、投資短期票券。四、其他經財政部依銀行法規定核准辦理之業務。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信託契約。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第一項信託資金之營運標準予以…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3條 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特別準備金提撥標準,應由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議,報請財政部核定。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4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5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並應分別報請財政部及證券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6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信託投資公司各項投資對其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最高標準。其實際比率高於標準者,財政部得限制其分派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