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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利及康樂活動案件之核轉與擬辦事項。十、交代、宣誓、自強大會及職員服務證明、職員證之核發事項。十一、人事資料之調查、蒐集、統計、登記、移轉、管理與表報擬辦事項。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2.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參加有關會議事項。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或代判事項。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
  3. 立法立法院議場規則 第9-1條 院會舉行時,法案主審委員會負責報告之委員及委員會職員,坐於規定席次。
  4.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5. 司法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各組、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兼其他組室事務。
  6.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1條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家事調查官及諮詢人員準用之。
  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高等行政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8.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9.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庭數之擬議。四、職員員額之擬議。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八、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九、法官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
  10.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擬議。八、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九、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十、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十一、法律問題之研究。十二、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十三、有關業務改進建…
  11.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處理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七、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八、書記處重要文件之…
  1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1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處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14.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四、本科文稿之審核。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八…
  15.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16.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7條 …等行政法院新置圖書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每年終編製目錄,印送各職員。
  1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1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條 本院職員應照規定時間到公,並親自簽到、簽退,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不得遲到早退及委人代辦,其因病或因事不能依時到院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1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本院職員在辦公時間內,除因公外,不得接見賓客。
  20.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本院職員承辦事件,除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外,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
  21.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務之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22.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本院職員每月工作成績,由其直接長官提出報告。
  23.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單行法之核定公布。三、本院民事庭及刑事庭庭數之擬議。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五、民、刑事庭裁判書之事後研閱。六、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扼要提示。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九…
  24.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25.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機要事項。三、所屬各科職員工作調整之擬議。四、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五、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六、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七、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八、本院尋常行政文件…
  26.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二、長官交辦職務上事件之處理。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四、本科文稿之審核。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六、本科職員之監督指導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八、依法令規定或…
  27.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2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長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長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2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各科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30.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本院新置圖書應由資料科每半年終編製目錄,印送各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