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拍發電報,應連同送達簿…
- 第64條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 第65條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以上人員填單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管卷人員應登記簿冊,返還時亦同。
- 第66條民、刑事庭襄閱庭長精選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摘其要旨,交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科長彙整,經院長核定後,由資料科定期公告於本…
- 第67條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資料科…
- 第68條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新頒或修訂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
- 第70條事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 第71條事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入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證明蓋章。
- 第72條事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 第73條書記官長及事務科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
- 第74條保管案內物品,均應詳細記載保管簿,並逐件標明號數。
- 第75條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副法警長各一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由書記官…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