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各科應辦事件有與他科相關聯者,應由科長與他科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 第57條各科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
- 第58條各科承辦事件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送核,或簽擬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
- 第60條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前項文件屬於行政者,送由書…
- 第61條監印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依第四十六條第八款註明先發者不在此限。
- 第62條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發文簿,但密件不摘由。
- 第63條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拍發電報,應連同送達簿…
- 第64條訴訟卷宗及行政卷宗,應由資料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順序分別民事、刑事編號保存之。
- 第65條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以上人員填單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資料科管卷人員應登記簿冊,返還時亦同。
- 第66條民、刑事庭襄閱庭長精選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摘其要旨,交民事第一庭及刑事第一庭科長彙整,經院長核定後,由資料科定期公告於本…
- 第67條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資料科…
- 第68條資料科每半年終,應編造該半年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各庭長、法官及有關科室。新頒或修訂民、刑事法令,應隨時印送各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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