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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8條 …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其會員出資額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2.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2條 …會核備,並確實執行。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不得拒絕。
  3.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證券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信用…
  4.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交易所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各上市公司及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
  5.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1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報告除以編製收支報告表替代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外,準用前條之規定。
  6.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3條 …偶發事故停止超過一個營業日之集會或回復集會。二、證券交易所、會員及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人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證券交易法應受解除職…
  7.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4條 …事。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三、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之情事。四、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及公開處理情形。五、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六、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
  8.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6條 會員間或證券商間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所生之爭議,證券交易所得請證券商同業公會為仲裁前之和解。
  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4條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1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
  1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4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少於七人。
  1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5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目的。二、名稱。三、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場所。四、關於會員資格之事項。五、關於會員名額之事項。六、關於會員紀律之事項。七、關於會員出資之事項。八、關於…
  1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7條 會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會,亦得因左列事由之一而退會:一、會員資格之喪失。二、會員公司之解散或撤銷。三、會員之除名。
  1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8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1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9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對證券交易所之責任,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1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0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或予以除名:一、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二、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三、交易行…
  1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1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
  1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2條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
  1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
  2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4條 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準用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當然解任。
  21.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5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不得為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22.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6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或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證券。前項人員,不得對該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之利害關係。但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
  23.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8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公司法關於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規定。
  24.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9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除左列各款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任何方法運用交割結算基金:一、政府債券之買進。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25.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0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及職員,對於所知有關有價證券交易之秘密,不得洩漏。
  26.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1條 本節關於董事、監事之規定,對於會員董事、監事之代表人準用之。
  27.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2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三、會員不滿七人時。四、破產。五、證券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28.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解除職務,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29.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1條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30.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3條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