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122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相關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 第二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第122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三、會員不滿七人時。四、破產。五、證券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