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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6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或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證券。
前項人員,不得對該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之利害關係。
但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對於其所代表之會員為此項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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