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三、會員不滿七人時。四、破產。五、證券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