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153條 法規:證券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相關法規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相關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 第四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第153條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