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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 100 頁- 行政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向。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與相關機關(構)之合作聯繫及資源整合。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條 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提升職業教育品質,特制定本法。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建教合作:指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二、建教生:指於學校就讀,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4條 …體或專業機構辦理。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5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6條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二、具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指導人力及健全之設備。三、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四、無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所定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之情事…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7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次學校評鑑達四等以上。二、最近三年建教合作考核結果均達四等以上,且最近一年考核結果達三等以上。三、建教合作班每兩班應置該科專任教師五人。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8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建教合作計畫書。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四、建教生輔導計畫。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七、建教合作機構評…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9條 …代表、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0條 建教合作課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課程之規定實施。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2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將建教生送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二、無正當理由自建教合作機構召回建教生。三、在學校教學實施期間,將建教生送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四、因建教生依本…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良好訓練。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建教生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未依職業技…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4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前項僱用勞工總數六人以上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前二…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5條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6條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二、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及時程。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四、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7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二、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三、訓練證明之發給。四、終止契約之事由…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8條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建教生應負擔任何訓練費用。二、要求建教生應繳納保證金。三、訂定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四、排除建教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9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時,發生可歸責於建教生之終止契約事由者,建教合作機構應自知悉之日起算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該建教生;建教合作機構屆期未處理者,不得再以該項事由終止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合作機構依前項規定協調學校加…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0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由學校邀請建教合作機構代表與該案建教生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於開會時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協調會議…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1條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一、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提供良好之訓練環境,安排建教生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並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二、前款訓練活動應與建教生所學職業科別相關,並注意建…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2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3條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或第二十四條第九項所定賠償金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學校應於建教生訓練契約終止後,將賸餘之保…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4條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其生活津貼,學校不得列入其學業成績評量之事項。因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向…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5條 …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6條 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建教合作機構應與學校會商提供身心障礙建教生個別化協助措施。建教合作機構不…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7條 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8條 建教生訓練契約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建教合作機構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發給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建教生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建教生取得訓練證明且表現優良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優先僱用。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除前項考核外,勞工主管機關得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30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考核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違反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或其他事項者,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建教合作機構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優先僱用表現優良之建教生者,主管機關得列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