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9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建教合作之監督 第2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除前項考核外,勞工主管機關得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