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8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建教合作制度 第8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建教合作計畫書。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四、建教生輔導計畫。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七、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前項第四款之建教生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