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3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建教生權益保障 第23條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或第二十四條第九項所定賠償金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學校應於建教生訓練契約終止後,將賸餘之保證金發還建教合作機構。前項保證金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